銷售條件

一、 風險轉移或所有權保留

1) 本合約設備的風險在合約設備運至合約規定的交貨地時即轉移給賣方。

2) 在買方全額支付合約設備的總價款(包括營業稅)之前,合約設備的合法所有權仍然歸賣方所有。

二、 違約

1) 在本合約生效後,除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本合約另有規定,如買方因任何其它原因單方面終止本合約,則應被視為違約。在這種情況下,買方根據本合約正頁的付款條件所支付的訂金應被視為就該違約行為而向賣方支付的違約金,賣方有權不予返還。如果因買方的該項違約行為給賣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的數額,則賣方仍有權就超出部分向買方提出索賠。

除合約另有規定外,如果買方遲延履行合約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賣方可要求買方在某一期限內履行該等義務。如果買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則買方將被視為違約,賣方有權終止合約。在此情況下,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就其違約行為向賣方支付本條前款規定的違約金,如果因買方的該項違約行為給賣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了違約金的數額,則賣方仍有權就超出部分向買方提出索賠。

2) 如果買方發現合約設備的數量、重量和/或包裝與合約規定不符,則買方應於交貨後七日內,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索賠。否則,賣方對此不承擔責任。

3) 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對因任何原因(無論是約定或侵權)引起的偶發性、必然性或間接性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預期利潤損失、經營損失和/或時間損失,均不承擔負責。且在任何索賠情況下(無論是約定或侵權),賣方因本合約而產生的全部責任不得超過本合約的總金額。

4) 在本合約生效後,如果買方在向賣方支付訂金前,由於其自身原因,自行決定取消合約,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合約設備價款的1%作為違約金。

三、 智慧財產權

雙方承認在任何情況下,本合約項下不涉及任何智慧財產權權益的轉移。所有與合約設備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始終歸賣方所有。

四、 設備不可轉讓

買方承認並同意合約設備體現了賣方的保密資訊和智慧財產權。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以營利或非營利目的直接或間接將合約設備轉讓給任何協力廠商。

五、 不可反向編譯

除非出於正常使用設備的需要且經賣方書面同意,買方不應出於本身或協力廠商的利益,對合約設備進行反向編譯或反向工程。

六、 其他約定事項

1) 本合約條款的修改和補充,須經雙方協商並達成協議後形成書面檔,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成為合約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與合約同等之效力。

2) 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在未得到對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此合約委託或轉讓給協力廠商(除非是其關聯公司)。但賣方轉讓按合約向買方收回到期全部或部分貨款的權利,無須事先得到買方的同意。

3) 買賣雙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違約行為承擔責任。

4) 雙方對任何由於本合約所引發的或與本合約相關的爭議,應基於本合約精神和相互信任原則,進行友好協商。如果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爭議應由賣方公司所在地(桃園)有管轄權的法院獨家裁判。 (Taoyuan).

5) 本合約未盡事宜,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6) 此合約的簽署、效力、解釋、履行以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民國法律的約束。